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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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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如下,如果人社部公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草案实施,这部分将发生辩护,目前,我们暂按现行有效的规定列出: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向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市劳动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裁减人员方案;

(2)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

(3)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


2014年12月31日,《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经济性裁员做出了新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鼓励用人单位在裁员之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尽量采取其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


对于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给予稳定岗位补助,并提供指导和服务。该特点也体现在经济性裁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在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以及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时,均须提交“企业已经采取的减少裁员、稳定岗位的措施”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