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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煽动、组织业主围堵小区大门“维权”,被拘留生活在小区中 房子、停车费、物业费 都是业主的大事 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可以维权 但维权既要理性,更要合法 如果在“维权”的过程中 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损坏公私财物 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北京保安公司严禁涉足个人以及企业纠纷 ▼ △邳州某小区业主聚集滋事 日前,邳州某小区的地下车库停车收费方案已经通过综合验收并备案,拟对外租赁,但小区的部分业主自认为不合理,通过微信群煽动、组织部分业主采取围堵小区大门、破坏小区地下车库入口道闸机等方式进行“维权”。且阻碍周边交通,扰乱公共秩序,引起小区其他业主及周边群众的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 警方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进行劝导处置,但仍有一些业主拒不听从劝告,涉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民警在多次劝离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将违法人员带离现场,并分别对袁某永、李某芬、李某刚等13人依法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无独有偶 类似业主维权的案例在外地也时有发生 案例一 2017年9月26日,王某某以替北京市燕郊开发区尚街时代广场商住楼业主反映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等有关问题为由,在市政府大门口汇集100余人,带领众人手举小红旗呼喊口号,造成了大量过路群众围观拍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委、市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 2017年10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涉嫌非法示威罪,对其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7年12月1日,重庆格兰美景小区多名业主因小区地下车库收费、房屋产权时间、无业委会等问题聚集。12月5日凌晨1时许,郭某驾驶一辆白色皮卡车准备驶出小区停车库时,车库保安叫其需缴费才能出车库,但郭某不听劝告强行开车将车库栏杆撞断后离开,后又于12月6日20时许,郭某伙同小区其他业主故意将小区停车库栏杆故意损坏。 12月12日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故意损坏小区财物的郭某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鉴于以上业主的非法维权案例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 维护自身权益应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 但对于假借“维权”之名实施违法行为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物业纠纷较为常见 业主可能会与物业公司 就物业费、物业管理等方面发生纠纷 这时业主理性合法维权才是正确的姿势 警方提示 市民群众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一定要通过理性合法的手段和正当的法律途径依法依规表达,要切实规范自身网上网下的言行,切忌出现过激言行,严禁煽动组织非法聚集。 如仍然执迷不悟,拒不改正的,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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