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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人员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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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岗位人员配置标准》


第一条 北京保安协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有关劳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行业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岗位人员配置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制定宗旨是依法保障保安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证保安员必要的休息休假,从制度上控制和防止超时加班,反对以缺编方法低价竞争保安项目,破坏行业经营秩序的行为,保障保安服务质量和客户安全,促进保安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标准是结合行业现阶段实际制定的人员配置低限标准。

第四条 本标准按照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服务的基本分类,分别对8小时、12小时、16小时、24小时岗位进行测算,确定人员配置标准。

第五条 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服务岗位人员配置标准:

1、8小时值守岗位,周六日休息,定员1人。

2、8小时值守岗位,周六日不休,定员1人。另增设1名替岗人员。

3、12小时值守岗位,定员2人。

4、16 小时值守岗位,定员3人。

5、24小时值守岗位,定员4人。另增设1名替岗人员。

第六条 本标准为单人值守岗位配置标准,双人及多人值守岗位须相应增加人员配置。

第七条 保安企业应特别维护保安员的下述劳动权益:

1、保障保安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保障保安员依法享有年休假等劳动权益。

第八条 本标准经北京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九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岗位人员配置标准》的说明


1、《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岗位人员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规范北京保安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经营行为,健全劳动管理制度的指导性文件,是协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的重要依据。

2、本标准是以法定月最高加班小时、工作满一年享受不少于5天带薪假期等指标为测算依据。因此,本标准属于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岗位人员配置标准的低限。

3、保安企业应合理安排保安员休息休假,尽量减少保安员加班,严禁超过法定最高时限加班,并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4、保安企业应保障保安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天数,不受本测算数据影响。

5、探亲假期未计入本标准。保安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本标准仅是目前我市保安行业岗位规模较大的几种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的人员配置标准,对岗位占比较小的其他定时性人力防范岗位以及非定时性人力防范和技术防范岗位的人员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制范围内。